编者按:党员干部同志们,违规吃喝是大部分违规违纪行为的“导火索”,是腐败问题的“催化剂”,是作风建设的大敌,具有顽固性、反复性,稍有松懈就可能滋生蔓延,必须盯住不放、深化整治。本期让我们以实际案例为鉴,一起了解违规吃喝的几种表现形式。
—典型案例—
某县自然资源局干部刘某,在负责一处商业用地审批工作时,手握关键权力。当地一开发商为加速项目审批,决定从刘某身上“突破”。开发商精心挑选县城一家隐蔽且高档的私房菜馆,以“交流项目情况”为由,邀请刘某赴宴。刘某明知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是违规的,却因贪念作祟欣然赴约。用餐时,开发商一边殷勤劝酒,一边暗示若项目顺利推进,定会给予丰厚“回报”。刘某沉醉在美酒佳肴中,将纪律规矩抛诸脑后。
—以案释纪—
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,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。近年来,在纠治“四风”高压态势之下,公款吃喝风得到有效遏制。但仍有一些党员干部心存侥幸、“吃心不改”,打起了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主意,搞起“不吃公款吃老板”的把戏。
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,一般是指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,下属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。“宴请”,包括在公务交往中的宴请和非公务交往中的宴请。这种宴请与执行公务相关联,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,极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,破坏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。这里的“可能”,不以接受安排者的主观意愿为依据,而应由党组织根据客观情况分析判断。这种宴请从表面上看,没花公家一分钱,吃喝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买单,但其本质仍是交易、交换。党员干部与私营企业主推杯换盏、“拉拉扯扯”、输送利益、相互勾兑,损害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,侵蚀的是党群干群关系,动摇的是党的执政根基。就像上述案例,刘某本应严守纪律、公正履职,但在开发商诱惑下,他被贪念蒙蔽,明知违规仍赴宴。开发商借宴请暗示利益输送,刘某在美酒佳肴及“回报”诱惑中丧失原则,将纪律规矩抛之脑后。此行为严重违反廉洁纪律,不仅损害自身形象,更破坏审批公正,为权力寻租埋下隐患。
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问题屡禁不止,背后成因复杂。一是不良社会风气在其中推波助澜,在一些错误观念里,饭局竟成衡量干部地位与能力的重要标志。倘若某个干部没有饭局邀约,容易被贴上“没实力”“不合群”标签,致使部分干部为融入所谓“圈子”,无奈陷入违规宴请泥沼。二是侥幸心理是违规吃喝现象难以杜绝的关键因素。不少人自作聪明,觉得不吃公款改吃老板安排的饭局,就“查证不了”。他们错误地觉得“吃喝风”披上隐身衣,只要“嘴巴一抹,了无痕迹”,就能轻松逃避组织的监督。然而,再隐蔽的违规行为也逃不过纪律的惩处。
党员干部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,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,始终做到心中有敬畏,敬畏党纪国法,敬畏手中权力;说话有分寸,不说逾越规矩的话,不承诺不合规的事;行为有规范,一举一动都严守纪律底线。面对酒局饭局中的各种“陷阱”,要明确公私界限,绝不能因一时贪念,毁掉自己的前程。
【条规链接】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
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娱乐、健身活动,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、消费卡(券)等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
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
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较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;情节严重的,予以开除。
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财物,或者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、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。
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重的,予以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;情节严重的,予以降级或者撤职:
(一)违反规定设定、发放薪酬或者津贴、补贴、奖金的;
(二)违反规定,在公务接待、公务交通、会议活动、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、超范围的;
(三)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。
文字来源:西双版纳州纪委监委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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