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,加强学生社团建设,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,繁荣校园文化生活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郑州交通技师学院全体社团。
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,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,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。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以及学院及学院团委的有关规定。
第四条 社团隶属于学院团委,由学院团委负责进行管理,包括社团的资格审查、登记注册、社团招新等;保障社团的合法权益;规范社团的日常活动;查处社团的违纪行为。
第五条 学生社团以培养、发展学生兴趣爱好,发挥学生特长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。
第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其财务应当遵守学院团委章程的有关规定,并接受学院团委的监督和管理。
第七条 为加强社团建设,激励并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,学院团委开展“优秀社团”评比活动,详细规则见《共青团郑州交通技师学院委员会社团考核表》。
第八条 学院团委在各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时,有权派人监督、查实该项活动。
第九条 各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应尽量在课余时间进行,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。
第十条 学生社团活动应服从学校的整体工作安排,不得损坏学院公物。
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、登记注册
第十一条 筹备、成立学生社团,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,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,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。
(二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。
(三)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(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团委分配训练场地)。
(五)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。
第十二条 社团成立申报程序:
(一)成立学生社团前,发起人应先学习学院团委制定的社团章程,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。
(二)申请筹备、成立学生社团应提交申报材料包括:
(1)成立学生社团的申请表;
(2)学生社团简介(包括:学生社团名称、学生社团的性质和宗旨、社员政治面貌、指导老师及其他必要事项);
(3)其他必备材料。
第十三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:
(一)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生社团,无基本的防范、保障措施、无法保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、安全开展的;
(二)其他不适合学生社团成立的情况。
第十四条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在收到学院团委书面通知的15日内应以公告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成立。
第十五条 设计成功的社团的标识应报院团委备案,不得随意更换,任何社团均不得私刻任何公章。
第十六条 学院团委每学期初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重新登记,各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对社员进行重新登记,过时不登记者,由学院团委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对学生社团以解散论处,社员以退会论处。
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解散要写书面申请,经院团委备案后宣布解散,并处理好善后工作。
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3个月内没有正常开展活动的,由学院团委进行整顿,一学期未开展活动视为自动解散,注销其资格,整顿期或注销后的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。
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、登记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月内完成,程序如下:
(一)学期结束前向学院团委上交上学期的工作总结,并上报有关资料;
(二)学院团委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,对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。
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的社团,暂缓注册:
(一)没有及时上交入社申请表、社团物资需求表和有关材料的;
(二)整改期内的学生社团;
(三)有违纪违规行为,正在调查中的;
(四)其他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应该按照相关条款重新申报登记,经批准后予以重新注册。
第二十二条 未经登记的学生社团属于非法社团;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,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责任。
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 学院团委有权将其解散:
(一)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或严重触犯校纪校规;
(二)违背社团宗旨,情节恶劣的;
(三)一个学期未正常开展活动;
(四)盗用挂靠学院、社团或其他组织名义,引起严重后果的;
(五)其他应解散情况。
第三章 社团活动管理
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,在宪法、法律和学院及学院团委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,不得私自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。
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每学期初向学院团委递交本学期活动计划,经审批后按计划开展活动。
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,应提前5天向学院团委提交活动策划,内容包括活动主题、活动目的、形式、参与人员、流程、经费预算等),学院团委批准同意后才可开展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与学院外部门合作开展活动,应提前2周向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与活动策划,学院团委审批后,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才可开展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时,应注重社团形象,不得做有损社团与学院形象的事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在活动结束后3日内向学院团委提交活动的有关总结材料。
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,接受学院、学院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,承担相应的义务。当学院、学院团委总体安排与学生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,学生社团应自觉服从学院、学院团委的统一安排。
第四章 社团组织结构
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由学院团委负责管理,各社团干部由社团内部选举产生,经学院团委审查后产生。
第三十二条 学院团委具有如下职权:
(一)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;
(二)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;
(三)对学生社团变更、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;
(四)修改学生社团章程;
(五)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。
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即社团正副社长。
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:
(一)不符合学生干部任职资格;
(二)受到校纪校规等处分者;
(三)曾因违反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者,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;
(四)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学生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社员。
第三十五条 社团成员的权力与义务:
(一)社团成员有权按照社团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,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。
(二)学生社团社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、组成机构,可以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咨询。
(三)学生社团负责人违反校纪校规和社团有关规定,损害学院、社团社员利益的,社团社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有关问题和情况。
(四)学生社团社员应当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登记。
(五)学生社团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按照其章程担任学生社团职务的权利,并承担相应的义务。
(六)学生社团社员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的各项活动,并有权向学生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,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。
第三十六条 优秀社团评选条件:
(一)注册登记成立一学期以上;
(二)社团有明确的宗旨,有完善的奖惩制度和例会制度;
(三)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社员代表大会;
(四)社团经费(社团成员自愿自费购买的衣服和相关物品由个人保存使用)由专人管理;
(五)社员档案详细,更新及时;
(六)每学期开展活动不少于1次,在师生中取得较好影响;
(七)积极配合学院、学院团委工作安排。
第三十七条 优秀社长评选条件:
(一)必须是注册登记一学期以上的社团社长及副社长;
(二)社长的任职时间必须达到三个月或以上,无违纪现象;
(三)思想积极进步,政治立场坚定。
(四)积极配合学院及学院团委开展工作,和院团委沟通积极;
(五)带领社团组织院级大型活动至少1次,取得较大影响。
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
(一)对获奖社团及社团成员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;
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参与社团评优:
(一) 违反校纪校规与社团管理制度;
(二) 社团活动与社团宗旨、学院精神向违背;
(三)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和注册;
(四)社团会议缺勤3次及以上;
(五)组织社团活动中有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者;
第五章 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
第四十条 会议规定
(一)召开例会或开展活动时,社团各成员必须按时到场并签到,不得迟到早退;
(二)在例会和活动期间,各成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,认真研究讨论处理各项事宜,不得聊天、睡觉;不得擅自立场,手机调到震动或者静音状态;不得接打电话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;如有特殊情况,请举手示意;
(三)活动中必须积极主动,不得推三阻四,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;
(四)例会后或活动后打扫所用场地的卫生,清洁地面、黑板,关好门窗。
第四十一条 请假制度
(一)因故不能到席者,应提前向社长请假,征得社长同意后方可缺席,相关社长在会议前将请假人员名单及原因交至指导老师处;
(二)如有特殊情况并已向班主任请假,则需出示请假条以作证明;
(三)社团实行3、6、9制度,要求准时参加社团例会、活动,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,三次会议或活动旷勤,六次请假,九次迟到者一律予以扣分处理。
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。
(团委)